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何**与被上诉人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秦**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20%的过错责任,对于少赔偿的34936.96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何**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无证、醉酒等重大过失,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驾驶车辆中存在过错,上诉人受伤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事故是上诉人何**受被上诉人吕*指派驾驶冀cg××**号车在运送货物过程中操作卸货时发生的。上诉人何**不存在无证、醉酒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对于卸货中发生侧翻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何**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二、上诉人何**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对于上诉人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当由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吕*承担。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没有达到其应该注意的程度,对自己遭受损害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情况下,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存在一般过失,雇员因自身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本文书还有6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