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与被告徐州源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根公司),第三人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费**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源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xx、第三人世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诉称:原告因承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三标段工程,其于2015年3月24日向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雨润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万元。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世成公司、江苏建安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安公司)、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帝武公司)的名义与雨润公司签订了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三标段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该三家公司承建此工程,该工程由原告全部出资。2015年12月,原告起诉雨润公司、世成公司、建安公司、帝武公司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世成公司、建安公司、帝武公司在...(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