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古某2的陈述:约在2012年5月,我从阿联处了解到叶**有地出租,经阿联介绍叶**与我和弟弟古某1认识。叶**说他在狮岭镇东**长岗岭往芙蓉度假村公路边有一块地,已办理东**集体土地使用证,除留9亩地建综合楼外,其余面积约40亩可以租给我们。叶**还讲他在1993年租赁土地时与东**商量好,平整土地后再补签合同,有17亩已平地叶**就先与东**签订了合同,他已到花都市建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到国土部门办理该地的土地使用证,所以在2004年东**出具叶**租20亩山地的证明,及在2005年与东**签订合同,这些地包含在49亩的土地使用证之内。2012年6月1日,古某1与叶**在合某大酒店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第一个十年的租金500万元。我们要求叶**提供材料、协助报建,但叶**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交付土地给我们,拒绝协助办理手续报建。我们了解发现该土地不是叶**全部所有的,其中有叶**大哥叶某1占有10亩、姐夫李**占有16.5亩,妹妹占有5亩,叶**占有16.5亩。所以叶**没有协助我们办理报建,是以签订租赁合同诈骗我们500万。约在同月4日,叶**打电话叫我到合某大酒店他的办公室,他说正在投资几个大项目,第一个项目是2亿元收购合某大酒店,已经签订收购合同,这项目有利润,第二个项目是冠华地产老板委托叶**将合某大酒店对面的土地以7.5亿卖掉,高于这价格的部分是由叶**收益,第三个项目是花都垃圾焚烧厂项目建设。当时,叶**就拿几份合同资料给我看,其...(本文书还有26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