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滨海****************与被告天津市宇************、天津市岐*******、刘**、谢*、刘**、张**、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刘**、谢*、刘**、张**、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杨*,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刘**、谢*、刘**、张**、徐**、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截止至2016年5月20日的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4922919.66元,利息1279959.11元,共计人民币6202878.77元及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刘**、谢*、刘**、张**、徐**、刘**对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