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富华茶餐厅(以下简称富华茶餐厅)与被上诉人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华茶餐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汪**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汪**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第一项相矛盾,一审查明事实已明确总承包款为410000元,包括消防手续,但在汪**未能全部履行合同,办理消防手续的情形下判决上诉人支付189700元装修款错误,汪**采取欺诈方式对上诉人称已办理了消防手续,从**上诉人投资巨额资金进行装修,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二、汪**未履行合同办理消防许可证,导致上诉人不能依法经营,为此上诉人有拒付装修费的权利。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汪**一审的诉讼请求。
汪**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