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男,1965年12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9年12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被上诉人谢**、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北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兵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民事判决,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与被上诉人北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梁**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工程竣工,经李**等现场技术人员验收并出具结算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墙保温保修期为五年,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9月17日保修期届满,故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梁**保修金31487元。基于中溢城商业市场项目部对于分包部分的质保金均按5%在结算单中予以保留,李**,陈**,刘*某在结算单清单处签字时备注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泡沫混凝...(本文书还有6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