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解放牌货车从老河口市市区回张集镇,由西向东行至张集镇大河口路段,见相对方向由胡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驶来,杜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与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及乘车人杜某受伤。杜某某下车查看伤者,见经过的群众报警,即在现场等候警察。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父母25000元,其他费用在保险公司限额内赔偿,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