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体育馆路街道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0819.0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等级赔偿金待鉴定后再行确定;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原告按照被告领导的指示对居委会的家具进行搬运,当时感觉腰部十分疼痛并出现腿部疼痛、脚背发麻的症状。原告于2021年1月6日上午前往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腰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神经根聚集等,原告随后在医院治疗。后原告疼痛症状越来越...(本文书还有2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