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5年9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山西省右玉县宝宁东街北3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93年5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右玉县人,住山西省右玉县。
再审申请人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二、五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未查证案涉房产交易的款项是否支付。一审庭审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房款支付证据,被申请人不予出示,一审法院则认为支付购房款并不是房屋交易的必...(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