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依据是被申请人金鑫公司提供的加盖再审申请人公章的《转让协议》,但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虚假印章,该份证据系伪造,原审依据该伪造证据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公章于2016年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共同监管,监管期间长城公司没有为上述《转让协议》加盖过公章,该《转让协议》上的印章系何人、何*、何种情形下出具不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时明确对该《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再审申请人的印章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鉴定,但原审...(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