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书中明确其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作为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故本案再审审查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审查如下:
关于新证据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作为新证据:1.被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件;2.案外人侯**(3号商铺房东)向其提供的房产证件与土地证件;3.山西政务政务服务平台操作信息;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样表。上述证据欲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件不符合使用要求,且未提供土地证件;有关操作流程要求房产信息和使用权取得方式,双方信息须一致,租赁合同相对人与房产证件不一致将不能办理...(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