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7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号**户。
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七、九、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1)、应当开庭而未开庭,两名审判员未参加调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本案二审仅仅是一个承办法官组织进行了“询问”,并没有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根本没有参与调查。(2)、伪造询问笔录变更合议庭成员。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当时通过网络视频形式进行了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对变更提出了异议,并且就案件涉及的其他内容陈述相关意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进行了签名。但是,在案的关于变更审判人员的询问笔录并没有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名,而是法院工作人员代签,笔迹明显与申请人代理人的笔迹不一致,内容也与远程电子签名的内容不一致。审判员“元晓鹏”的签字笔迹也与之前的笔迹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伪造情形。(3)、严重超审限未依法获得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二审第一次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1日,最迟应当在2021年×××月1日以前结案。申请人代理人查阅复制的二审案卷,卷内并没有经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任何手续。审判人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超期1...(本文书还有8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