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63年3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现住阳泉市。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高**、阳泉市金盾保安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2016年之前因高红明欠李**2015年4月16日欠款5万元,2015年2月17日欠李**161800元,2016年欠李**21万元,2016年欠87100元。以上合计:508900元。2.后经朋友陈*生介绍阳泉市金盾保安器材厂的厂长郭**认识,因高红明当时承揽了恒大新城4#、10#玻璃安装工程,因高红明需要购买玻璃货源,我就把高红明...(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