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盂县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鸿公司)及原审被告盂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2017年8月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暂借1500万元周*,申请人遂于同年8月7日和9月4日,通过自己助理张雪敏的账户分别将1000万元和50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基本账户。被上诉人收款后出具了收据两支,并注明是“借款”...(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