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顺县宏昌汽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届满,再审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申请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且案涉主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本案案涉《借款合同》的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再审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行使抵押权。二、再审申请人系合法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平顺县支行依法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