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卓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据原告黄**的申请,依法追加李**、邱**、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恒卓公司、黄文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邱**、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1479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1.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41328.04元;2.以214799.3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1479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1.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41328.04元;2.以214799.3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轮架及配件...(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