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博通能源销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及原审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晋城银行自刘**个人账户扣划100万元保证金不能认定是对申请人开园鑫融公司主张担保权利,更不能据此认定产生对申请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而且,上述款项扣划过程均由晋城银行单方面完成,从未告知过申请人,属于银行内部资金运作,该转账、扣划行为不能视为对申请人的债权主张,更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