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雄鹰油墨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错误理解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适用法律也是严重错误。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按照最高院判例,评价申请人李*在担任被申请人山西雄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是否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山西雄鹰公司的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以下四个要件事实进行查明:首先,应查明是否有损害结果;其次,应查明申请人向阎柱还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再次,应查明该还款事实是否造成损害,即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最后,还应查明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故意或过失。只有查明上述要件事实,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