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何正帅得知可以通过假冒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后提供给收卡人,每张卡获取人民币270元,便让被告人邬**去办银行卡交给其,其每张卡给邬**好处费220元。2016年3月,被告人邬**又告知被告人汤程通过办卡赚钱之事,承诺每张卡给汤程2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何正帅通知被告人邬**收卡人需要江西的银行卡,邬**遂让汤程到江西境内办卡,并告诉何正帅。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汤程携带10张他人的身份证到江西省九江市,至17日,先后用邢某、柳*、徐某等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农商银行等柜员机或网点共办理了11张银联卡。5月18日到德安县,用姚某、李*1的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农商银行网点共办理银联卡4张,当其再次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中国...(本文书还有1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