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铭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4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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