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男,195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上诉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杨*因管理人责任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山中院)(2022)云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杨*上诉请求:1.撤销(2022)云26民初****号民事裁定;2.撤销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作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南公司)破产管理人;3.公布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王*明、张甜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26号案件中的代理合同和代理费金额;4.公布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昆明凌云律师事务所李*丹律...(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