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沙医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乌沙医院公司赔偿李**医疗损害赔偿金479487元;二、诉讼费、鉴定费由乌沙医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乌沙医院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李**各项损失合计393498.39元;二、驳回李**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8492元(原告已预交),由李**负担1523元、乌沙医院公司负担6969元。本案鉴定费18126元(李**已预付),由乌沙医院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乌沙医院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驳回李**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