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号权利人为天津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津党编发(2019)117号文件、津工党(2019)98号文件显示经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天津市总工会批准,由天津市第一工人文化宫、天津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二宫)、天津工人报社三家单位整合成为本案当事人职宣中心,本案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由职宣中心承担。
2011年6月13日,德州亚太公司(乙方)与二宫(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二宫位于河东区,租赁总面积为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租赁房屋出租状况:毛**(包括煤气、上...(本文书还有10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