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杨**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2)云01民撤****号民事裁定,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裁定认为杨**在(2018)云01民初****号民事案件中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从主体资格方面杨**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并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要撤销的判决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是第三人撤销之...(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