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航供销公司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问题。庭审中,虽中航供销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本院二审认为,因案涉租赁合同第九条第4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该房地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被政府强制提前征用或收回的、或“该房地产”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强制征用的、或其他类似情形下;甲方应于接到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书面告知乙方,并同意乙方参与由政府组织的动迁补偿谈判,甲方承诺对属于乙方的全部装修补偿款和经营性动迁补偿款70%归乙方,经营性动迁补偿款30%和房地产动迁补偿款归甲方。本案中,中航供销公司在收到政府下发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工作的函》等文*后,虽及时通知魏*停止装修,并接收魏*提交的补偿意见等文*资料以及安排魏*与政府征收部门及其指定的评估机构做过非正式沟通,配合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查勘了租赁房屋装修现场等工作,但鉴于中航供销公司于事后未能安排魏*参加与皇姑区更新局的征收谈判及协商补偿等事宜,且作为房屋承租人的魏*亦不能与政府直接签订补偿协议,进而导致租赁合同中关于保护魏*的相关条款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即中航供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院二审对中航供销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魏*因租赁房产被征收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二审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本文书还有5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