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装集团)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和商砼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安装集团称,1.请求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洛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的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洛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1、2017年申请人河南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和商砼公司签订了两份《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河南安装公司已足额支付了货款20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被申请人无权再提起仲裁。2、安和商砼公司提交证据材料领款单上加盖的印章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假印章印文,不能视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人并未实际收到所退还的款项。另外,领款单上的签字人尹志标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