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伸缩臂维修款5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12月8日利息为8312.99元,以上共计58312.9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朱**是岳西县浙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7日注销)(以下简称“浙天公司”)的唯一股东。2018年6月4日,浙天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浙天公司向被告购买一台挖掘机,单价192万元;一套伸缩臂,单价40万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亦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