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分)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北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银行北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借款本金13564.44元及截至2023年3月29日的利息155.65元、罚息1450.83元、复利16.8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前述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前述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李*支付律师费1500元及还款金额15%的律师费;3.判令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李*于2019年5月27日向江苏银行北分申请贷款,签署了《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申请书》及《客户谈话笔录》,并于2019年5月28日签署《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自主支用线上版)》,合同约定给予借款人的借款授信额度为不超过15...(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