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陆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陆丰事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农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陆丰农商行和陆丰事务局共同向陈**支付48423.76元的损害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陆丰农商行和陆丰事务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陈**主要的诉讼赔偿请求是赔偿经济损失48423.76元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陈**为证明因陆丰农商行和陆丰事务局丢失人事档案致使陈**不能正常办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待遇,向法院递交了陈**战友正常办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待遇的短信截图,证明如果陈**的人事档案没有丢失,按照4年的兵役时间其可以补缴48423.76元的社保。陆丰事务局在质证过程中对于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全认可,故该项经济损失是陆丰农商行、陆丰事务局丢失陈**的人事档案所直接导致。二、陆丰农商行、陆丰事务局丢失了陈**的人事档案,记载的内容与陈**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陈**兼具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一种民事权益,丢失档案且无法全面恢复,既违反行政管理上物的丢失责任,同时造成人事档案记载内容的丢失,意味着...(本文书还有5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