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西京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被告西京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40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情绪低落、严重失眠、轻生等病症就诊于被告处,经被告诊断为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因原告一直存在想通过“过量服药、跳楼”等行为结束生命的念头,为了尽快控制病情,原告家属于2022年2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住院手续。根据被告专科病历检查记录亦显示:“原告在认知活动方面存在不想活的念头”。后原告被安排到被告身心科开放式病区治疗,实行二级护理,且被告要求只能一个家属陪护。2022年3月24日,原告在家属中午外出出去买饭期间,在被告卫生间找到一瓶84消毒液全部喝下,后被送到被告急诊科抢救,经过24天的抢救原告才脱离生命危险。经诊断,原告系84消毒液中毒,胃粘膜损害,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气管切开术后。急诊期间原告自费10万多元的医疗费。因上述损害导致原告至今不能独立进食,一直使用留置胃管饮食。
被告西京医院辩称,作为医疗机构,答辩...(本文书还有5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