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连云港钰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被告钰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945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2、判令二被告立即取回存放于原告处的车辆。事实及理由:原告委托案外人林**为其购买营运货车一台,后林**与被告王**联系购车事宜,经协商,被告王**将实际车主为其本人、挂靠登记在被告钰阔公司名下的苏gv××**牵引车和鲁q××**车以195000元的价格整体出让于原告,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车辆过户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配合过户。2021年8月31日,被告王**和被告钰阔公司配合原告到车辆登记部门变更了车辆所有权。2021年10月初,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将车...(本文书还有3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