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6027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钢模板、钢管等材料使用,并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记载被告尚*原告租赁费26300元,尚*原告扣件415个、毛卡900个和钢模板9平方米等未归还。2015年12月7日,被告交付原告钢管320米(折合3200元)用以冲抵欠交的卡件...(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