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聚兴******(以下简称“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宏和******(以下简称“宏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宏和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聚兴公司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宏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于2022年1月18日验收、结算,并据此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364462.75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2022年1月18日《聚兴名苑**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量》仅是对外墙真石漆工程量的一个记载,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价款均系后期手写添加,且该工程量单据中的手写添加的单价与《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的外墙真石漆住宅综合全费单价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将双方于2022年1月18日对工程量的复核过程记录认定为涉案工程验收、结算日期错误,且该工程量复核单据并未就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二、宏和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聚兴公司支付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结算方式对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基层处理,腻子批完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量总造价的95%;剩余5%是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第三条对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约定为:合格因此,聚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需要满足工程验收合格这一前提条件,宏和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本文书还有6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