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班**,被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11年11月27日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无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案涉《协议书》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属于无效协议,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纠正。首先在本案中,在双方均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径直认定案涉《协议书》中的土地系宅基地(事实上被上诉人有一大部分土地系通*的道路),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