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广州xx局(下简称xx局局)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执异****号之一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珠法院经审查查明,就xx局局诉广州xx公司(下简称xx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粤7101行审****号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穗海建物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xx局局向海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公司按照穗海建物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150000元,海珠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海珠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xx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陈xx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21年7月30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