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利息(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支出的诉讼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供货(紫菜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9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元月30日前归还,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不还,原告主张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