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任*在2013年2月20日已经向王*支付了100万元,担保责任已免除,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审诉讼中,任*提供了2013年2月20日通过湘鼎饲料公司支付100万元给刘**,以及在当天通过刘**支付给王*的转账记录,并且湘鼎饲料公司也出具了证明证实该100万元系任*支付的款项,该一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任*向王*支付100万元的事实。第一、湘鼎饲料公司与刘**以及王*均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其是受任*委托支付100万元给王*。第二、任*通...(本文书还有3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