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党晓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504元和逾期利息4032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主张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3500元,两项共计8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利息为1.2%,逾期未归还按约定1....(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