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广西浩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浩大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欠付租金58400元属于错误认定,在一审开庭后,浩大公司向法院提供证人出庭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受理,以致浩大公司一审败诉。现可向二审法院提供新证据并提供请证人出庭申请,能够充分证明李**欠付租金58400元的事实。
李**未作答辩。
浩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向浩大公司支付发电机组设备租赁租金58400元...(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