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鱼**因与被上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鱼**,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鱼**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三、请求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承担。四、一审判决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一)2016年6月上诉人,王**,张某某三人同去四川购买了一辆宝马523l轿车、一辆别克君威轿车。两车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系张某某个人财产,王**将支付车*的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系王**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王**应当向张某某主张归还购车*。且之后,张某某交易过户至鱼**的名下,已经系鱼**个人财产。鱼**将属于自己名下的车开走并办理了抵押贷款用于日常生活,属于在自己合法的财产上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本文书还有4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