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武*、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武*、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7250元,支付违约金288185元,合计1045435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8日新疆双鑫汇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从深圳中环油处承建了2014年造林滴管工程的第三标段(麦盖提县三十万亩防风固沙造林滴灌工程),被告武*为该工程的承包人。2014年8月8日被告武*的工程管理员即被告邵**将第三标段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每亩按545元计算,同时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如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