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支付完毕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9日拖欠利息38142.74元(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9日利息总计51642.74元,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13500元,剩余拖欠利息38142.74元);3、违约金51642.74元(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下调至lpr的4倍51642.74元);4、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用于清偿被告所欠本息及违约金,原告优先受偿;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7日,原被告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高**借款给被告...(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