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江西东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亨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虽曾在君悦府工地进行过泥工班组工程承包施工,但周**、上诉人双方并未签署书面承包合同,被上诉人实际施工范围和工程量计价方式也与该份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在2018年底,杨*平已不在上诉人公司上诉人从未授权杨*平与被上诉人签署该份合同,杨*平亦无权代表上诉人签署合同一审中,上诉人申请对该份《泥工班组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未予准许2.2020年初,上诉人负责人陈*曾与被上诉人周**就地下室施工的工程单价进行协商,但因被上诉人报价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上诉人因此未将地下室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施工,其后,上诉人自行找了三批施工队对地下室进行施工,并支付了相应工程款(有全部支付凭证)被上诉人提交的编号为jyf-20210316的《工程量清单》毫无事实依据,系被上诉人伪造经上诉人向汤小华核实,汤小华并不记得自己曾经签署过这样的清单,并确定从没有给过被上诉人这样的清单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证人领条和证明均不属实,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参与...(本文书还有5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