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西安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银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80.6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赠送面积补偿金56325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512.88元(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3.7%从2021年4月19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从被告处购买立丰国际广场商品房一套,单价8423.48元/㎡,建筑面积43.65平方米,价款为367685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3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被告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原告的,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支付所购商品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2022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4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