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新发展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新发展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被告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新发展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关于联合风险勘查开发框架协议书》;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占用款700万元期间的损失人民币97.65万元【参照被告占用款项期间(2009年9月5日-2012年9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的】;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关于联合风险勘查开发框架协议书》产生的租赁费、转让损失费241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被告就辽宁省海城市老光山...(本文书还有16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