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合源公司)、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庆合源公司与被告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9759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59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蔡*以庆合源公司名义,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2×450m3烧结机脱硫脱硝工程的罐体及钢囱等钢结构安装项目(不含制作)纯劳务分包给原告,工程单价为1380元/吨,工程量暂定1300吨,总价暂定180万元。关于付款方式与期限,双方约定,被告每月15日按原告上月底进度报量的80%付款,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5日开工,2021年5月完工,涉案项目并开始投入使用。经核对,原告的工程量为1338吨,总价款合计1846440元,两被告已支付原告劳**1368129元,并代发工人工资、垫付生活费及气体使用费合计280715元,尚欠劳**197596元。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均未能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交叉向原告付款,应认定两被告共同合作承揽涉案工程,亦应共同支付涉案劳务欠款。
庆合源公司、蔡*辩称,蔡*借用庆合源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原告承揽其中部分工程属实,但被告已超付款项达26万余元,且原告诉请的...(本文书还有6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