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广西五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机械公司)、广西房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蒋**、赵*,被告五丰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房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禤美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房都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投资、施工合作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50万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资金占用费143979元(该费用以2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共计546天,此后占用费继续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返还所有款项为止);以上两项合计2643979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被告房都公司与广西玉林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广...(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