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医院辩称:四原告的损失与方城县医院无关,不同意承担责任。
郑*一附院辩称:2019年5月2日患者姚某2以“发热15天”为主诉入住我院,初诊为:1.止凝血障碍原因待查;2.发热待查。入院后给予血液系统相关检查及pet-ct,并给于抗感染、抗病毒、抗真菌、“地塞米松针”“依托泊苷针”及“丙种球蛋白”及碱化尿液、升白细胞、升血小板等治疗,输注悬浮红细胞、血小板及血浆对症治疗,于2019年5月15日出现呕血,量约50ml,给于“生长抑素针(乙己苏)”应用,呕血停止,2019年5月17日转院至上级医院治疗,遂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1.噬血细胞综合症①eb病毒感染继发②淋巴瘤待排2.恶性组织细胞病等。我院在2019年5月13日患者血小板正常的时候已预测到血小板会很快下降,并于当天10:26申请血小板1治疗量,并反复催促血库,至于到第二日输上血小板,确实受制于“血源紧张”的客观事实。我院血小板申请输注流程,是先由医生根据病情下医嘱,向输血科提交申请单,输血科收到申请单后于...(本文书还有17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