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谢**(下称被告二)、第三人周*(下称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黄**,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被告二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及上诉期间、追加第三人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南宁市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第三人周*共同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壹拾玖万贰仟零贰拾元整(即¥1920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074元【利息以¥1920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即192020.00元x(4.85/年+i2个月)x22个月=17074元,应计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合计209094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南宁市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亮公司")系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的开发商,2018年7月,原告欲购买该楼盘房屋,在售楼部看房时,被告恒亮公司的置业顾问何芳芳称:恒亮公司规定,需预付212020万元才能获得购房资格,该款中的2万元抵作购房款,192020元不计入购房款和装修款,属于额外费用,归恒亮公司所有。在置业顾问的劝说下,原告于2018年7月21日将142020元、2018年7月22日将5万元并委托其兄钟元敏于2018年7月19日将2万元三...(本文书还有6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