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若2022年1月31日前未归还,则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还款日截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600,000元,借款用途为:公司资...(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